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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代辦駕照,行為人被判詐騙罪

來源:未知  作者:神狐  時間:2020-08-25
       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遼寧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審結一宗詐騙罪案件。
       2019年初,被告人趙某通過其微信朋友圈發(fā)布自己有能力辦理駕駛證并且本人不用參加考試的虛假信息。在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27日期間,被告人以上述理由,共騙取被害人高某、王某1、梁某1錢款合計人民幣296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3月9日上午,在喀左縣利州街道古塔街42號時代店二樓萬商匯小商品批發(fā)城內,廣州稅務犯罪律師被告人趙某謊稱自己有能力辦理駕駛證并且本人不用參加考試,被害人高某信以為真并于次日10時許,用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被告人趙某人民幣8000元,作為幫助其和親屬辦理駕駛證的費用,被告人趙某收取上述款項后用于個人支出和消費。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趙某親屬退賠給被害人高某人民幣8000元,高某對被告人趙某表示諒解。
       2.2019年3月17日14時許,被告人趙某通過微信和被害人王某1取得聯系,被告人趙某謊稱自己有能力辦理駕駛證并且本人不用參加考試,被害人王某1信以為真,分別于2019年3月17日、3月18日分三次,用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被告人趙某人民幣15000元,作為給其五名親屬辦理駕駛證的費用。同年3月末,被害人王某1又在其車上給付被告人趙某辦駕駛證費用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趙某收取上述款項后用于個人支出和消費。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趙某親屬退賠給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20000元,王某1及其親屬對被告人趙某表示諒解。
       3.2019年5月16日上午,在喀左縣大城子街道頤和小區(qū)一車庫內,梁某1通過微信與被告人趙某取得聯系,被告人趙某謊稱自己有能力辦理駕駛證并且本人不用參加考試,被害人梁某1信以為真并以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被告人趙某人民幣1600元,作為幫助其辦理駕駛證的費用,被告人趙某收取上述款項后用于個人支出和消費。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趙某親屬退賠給被害人梁某1人民幣1600元,梁某1對被告人趙某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人民幣296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當受到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
       在量刑環(huán)節(jié),被告人趙某具有多次實施詐騙犯罪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同時具有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公安機關核實情況,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廣州走私犯罪律師全部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預交罰金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本院綜合考量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節(jié),對被告人趙某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表現及被害人的諒解情況,對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鑒于被告人趙某多次實施詐騙犯罪,對其不宜免于刑事處罰,被告人趙某辯護人關于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公訴機關關于對被告人應判處七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并可以適用緩刑的量刑意見量刑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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